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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于1950年3月成立,1968年被军管,1969年被撤销,1973年恢复建制,延续至今。我院1974年以前在县人民政府原办公用房内与政府合署办公,1975年迁到现址,1988年修建办公楼两层和审判法庭666平米,1997年,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扶持下续建了第三层,并进行了简洁的装修;2003年,我院又对审判法庭、档案室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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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,其主要职能是以审判、执行工作为中心,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,深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。近年来,我院年平均受理案件1340件,年结案率均在98.5%以上。所办案件总体达到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,处理适当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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